一、法定依据
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一次。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收养关系的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由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签署;年满十六周岁公民应征求本人意见。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应由本人提交。
(二)有关民族身份的有效证件:
1.申请更改人及其父(母)、或继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应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
3.申请更改人的出生证;
4.因收养关系申请更改的,还应当提供收养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薄、出生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的关系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到更改人户籍所在辖区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申请。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当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和《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分呈报表》,由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予以驳回,并一次性说明理由。市民族工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内日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四川省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持证明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省民族宗教委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1.区(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核实符合更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填表汇总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一起上报市民族工作部门。
2.市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证件原件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更改(更正)民族成分的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
眉山市民宗局行政许可科 电话(传真):(028)3866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