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宗教场所维修保护工作,规范宗教场所维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场所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急需维修或重建,且经济上确有困难无法自行解决的,可按程序申报维修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开放宗教场所的维修整治。经费使用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规范使用”的原则,以项目大小和急需维修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四条 需申请使用专项经费的项目,一般由区(县)民宗局在本年度6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报市民宗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拟维修宗教场所向区(县)民宗局提出的申请报告,拟维修宗教场所所在区(县)民宗局的申请报告。
(二)宗教场所维修整治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项目经费预算、自筹资金情况说明、维修筹备小组和成员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三)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场所维修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保护部门批准。修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市民宗局相关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于本年度9月底前对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进行考察,提出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并填报《眉山市宗教场所维修立项申请计划表》,提交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报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宗教场所维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需按照当地政府招投标相关要求确定实施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相关区(县)民宗局应督促宗教场所及时开工建设。待工程量完成50%后,向市民宗局申请补助资金划拨。
第八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宗教场所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目,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挪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用款单位须向市民宗局报送验收报告,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关施工记录、竣工图纸等。
第十条 市民宗局、市财政局会同区(县)民宗局、财政局对所属宗教场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项目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实施专项经费项目的宗教场所由所在地的宗教工作部门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由市民宗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