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一)由宗教团体申请;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三)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
(四)符合《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区分标准》规定。
申报材料
(一)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二)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固定处所的审核意见;
(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该表可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取或省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复印件);
4.必要的资金证明(筹备组银行资信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关于宗教用地的说明、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初步审核——受理——调查审核——出具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028-38169290
眉山市民宗局行政许可科: 028-3866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