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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制度是如何写入宪法的

发布时间:2017-07-24    作者:  文章来源:统战新语  点击数:【】次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至今30余年间经历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其中,1993年修宪时,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这一句话,使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根本大法两个“高大上”的元素碰撞到一起,顿时元气满满、火花四溅。

那么问题来了:多党合作为什么要写入宪法?为什么是在1993年?经历了哪些过程?写入后有什么变化?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

话要从更早之前的中发1989年14号文件说起。

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更好地从政策上加以规范,1989年12月,经邓小平同志倡议,中共中央历时1年、集中党内党外集体智慧,制定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第一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方针政策,确定了多党合作的制度框架。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成为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对此,民主党派中的有识之士指出:多党合作制度虽然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得以明确,但还不够。这样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如果不在宪法中加以明确,成为国家意志,容易引起国内外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片面理解和种种不必要的误解和猜度。将多党合作制度写入宪法,民主党派成员高度关注、呼声很高。

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要在其中增删内容,谈何容易?实践成熟了、理论成熟了、政策成熟了,多党合作制度入宪,万事俱备,这时机嘛……

“抢”出来的修宪机会

民建中央自14号文件颁发以来,就密切关注政策走向,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和材料准备。1993年初,时任民建中央主席的孙起孟邀请了一部分法律工作者,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的问题进行座谈。大家觉得,将多党合作写入宪法,意义重大,是必要的、必须的。

待到民建中央准备好修宪建议时,时间已至2月中旬。2月14日,中共中央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国家宪法的建议,其中提出了8条建议,并没有涉及多党合作问题。当时,民建中央有的同志表示:中共中央的建议案已经向社会公布,没提出多党合作问题;民主党派是不是暂时搁置,以后再提?

修宪这样的机会,不是每次代表大会都有!孙起孟坚决主张按原计划推动工作,他认为,只要建议理由充分,符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总原则,就应当把握机遇、以尽职责。

民建中央以及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民建成员积极行动起来。

2月22日,时任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李崇淮受民建中央委托,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发言,建议“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月1日,民建中央正式向中共中央提出把多党合作写进宪法的建议;

3月6日,江泽民同志主持召开民主协商会,孙起孟再次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

民建中央的建议,其语殷殷,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案》,其中第一条就是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随后,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全体代表正式通过了这一修改宪法的建议。

从民建中央决定提出修宪建议,到通过修宪建议,为时仅一个月;但是,民建中央为此开展的前期调查研究,是扎实而深入的。这充分表明,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有着充分的话语权,受到充分尊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言可以兴邦”,多党合作写入宪法,为各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也为多党合作制度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实践证明,多党合作制度写入宪法以来,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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